从4月1日实施城乡居民生育保险政策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妊娠期间门诊产前检查定额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400元。分娩补助标准也有所提高,并细化了正常生产和剖宫产的不同标准。具体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每人定额补助1000元,剖宫生产每人定额补助1400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每人定额补助1200元,剖宫生产每人定额补助1600元。
新生儿护理费生育并发症纳入报销
除了提高标准,新的生育保险政策还新增了两项可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内容:新生儿护理费、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居民在分娩期间产生的新生儿护理费按每个新生儿100元的标准定额补助。
参保居民在住院分娩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在享受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的同时,其治疗生育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当前,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
但是,如其享受的住院分娩定额补助与报销的生育并发症住院医疗费之和超过当次住院医疗费总额的,超出部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最快7月实现医院直接结算
据市医保局工伤生育处相关负责人透露,医保局现在已经在开发城乡居民生育保险的联网结算系统了,按照开发周期,最快今年7月,城乡居民生育保险就可以实现联网结算。在实现联网结算之前,参保居民所发生的生育费用,暂由个人全额垫付,住院分娩后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实现联网结算后,参保居民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可报销的费用,在出院时就直接在医院报销,不再需要垫付。
参保居民在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在生育或终止妊娠之日起3个月内,持生育证、住院收据、出院证明、费用清单、医保卡、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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