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
不低于产假期间工资
《条例》作出规定,一是将生育津贴作为生育保险基金列支项目。《条例》将生育津贴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明确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不再为其发放工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
二是生育津贴发放权限。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确定的产假期限,女职工产假为90天。但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产假,额外增加的3个月产假期间的待遇应予保障。
考虑到基金的支付能力,《条例》规定,女职工享受本省增加的3个月产假期间,不享受生育津贴。但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条例》同时规定,女职工依照《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享受的增加3个月产假期间,其工资可由原渠道发放。
三是规定了生育津贴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确定的产假期限和本省职工工资水平,《条例》明确了生育津贴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
支付范围为:用人单位女性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支付标准为:从业人员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前12个月生育保险费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
■生育险待遇
生育费用可全额支付
《条例》规定,一是增加了生育保险基金列支项目。现行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仅包括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而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因此《条例》增加了生育津贴这一列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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