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现行办法规定,参保单位女性从业人员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按80%支付。为提高支付比例,《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是扩大了享受待遇的主体范围。为增强制度的吸引力,并参照《社会保险法(草案)》的规定,《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只有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未就业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
四是明确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条例》规定五种情形不予支付: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计划生育规定的;不符合本省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因医疗事故发生的;按照国家或本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温馨提示
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停止享受生育险待遇
《条例》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参加后中断缴费,且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用人单位,其从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或者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恢复缴费后,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从恢复缴费当月起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累计中断缴费6个月的,从恢复缴费当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后方可重新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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