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对失业保险的支付与享受有何规定?是否为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封顶”?为什么说失业保险条例本质上就是一个扶危济困的立法?条例对于雇工和农民合同工的失业保险权益有何规定?
经过市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广大市民翘首盼望的《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草案终于通过了。由于条例的具体条文尚需经过进一步整理修改才能公布,本报记者根据对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的采访内容,对条例的基本情况做一些介绍。
立法为公正与文明
能否为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封顶”,是该条例制定过程中争论的焦点。原因是:失业保险的支出与享受并不挂钩,如果按工资的固定比例缴费,工资高的单位和个人比工资低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多,而享受的保险支付数额却相同,这难免给人以“不公平”的感觉。
而条例恰恰依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采用了按工资的固定比例缴费的原则,无论缴费人群的收入和失业风险的高低。理由是: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有着本质的不同,它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国家强制手段实现社会收入的再次分配,体现全社会支持特殊困难人群的社会公正与文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失业保险条例本质上就是一个扶危济困的立法。
关怀由部分到普遍
条例不仅将所有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纳入了失业保险范围,还规定了雇工甚至农民合同工的失业保险权益。条例规定,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必须为其雇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农民合同工的失业保险费则全部由雇用他的企业或单位缴纳,个人自己不缴纳。农民合同工被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这些规定,使一些非国有经济单位的职工“有险无保”的局面成为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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