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不再无处伸冤
据了解,在条例的上位法中,对不依法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保费的企业和单位只有强令补缴的规定。而在我市这个条例中,则规定了违法企业或单位的惩罚性条款,如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单位赔偿失业者的损失等,逾期不缴纳的,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单位或企业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也有相应惩处规定。
此外,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失业保险纠纷,条例规定可采取劳动争议仲裁及民事诉讼的解决渠道。对当事人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纠纷,也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解决渠道。结束了过去无处受理的局面。
自强与再就业结合
记者从采访中了解到,失业保险条例是与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相结合的立法,任何人都不能依赖这个条例“坐吃山空”。条例规定必须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已按规定办理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人,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再就业情况,或拒不接受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将被停止领取;而且,每次失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对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条例也设置了罚款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条款。
此外,条例还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撤销、关闭和事业单位改制中分流的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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