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对企业暂缓征收失业保险金,结合实际降低企业缴费标准;另一方面,通过失业保险机制,资助某些特定企业,帮助改善就业环境,减少离职、跳槽等情况,抑制企业的解雇行为。
包括:运用失业保险基金资助不景气而被迫缩小生产规模的企业,鼓励减产企业不裁员;资助留用吸纳高龄和残疾劳动者的企业;对企业内部为职工转岗培训所需设施,提供长期低利贷款等。
2、增强现有失业保险制度的调控功能,突出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的调控功能。从统筹城乡就业和就业结构变化要求出发对参保范围进行新的设计,并按照失业保险的不同功能区分服务对象。在生活保障方面,服务对象为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
在预防失业方面,服务对象为参保缴费达到规定期限的用人单位;在促进就业方面,服务对象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通过实行浮动费率和差别费率相结合方式,提高就业的稳定性,对失业进行有效调控。一是根据企业解雇员工的数量决定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企业在前一时期解雇员工越多,本期应缴费越多。二是制定不同行业的缴费体系,依据不同企业所在行业一定时期内的失业登记情况实施不同费率,对不同统筹地区实行差别费率,以解决地区间基金不平衡问题。
在该体系中,对于经济效益好、职工失业风险相对较小的单位,按照超过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2-3倍部分不予计费的方式设置失业保险缴费上限,以保护缴费单位的积极性和增加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对于符合国家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和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失业保险政策应在缴费率和扩大基金支出保护就业方面予以倾斜。
三是建立失业保险政策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处理机制,当出现全国性或区域性重大事件,造成就业压力增大、失业人员明显增加时,临时延长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提高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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