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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有关失业保险的公约和建议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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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哪些有关失业保险的公约和建议书?1988年《公约》对失业保险制度的组织和管理作了哪些规定?对失业津贴的形式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有无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取消或削减当事人的失业津贴?

【摘要】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哪些有关失业保险的公约和建议书?1988年《公约》对失业保险制度的组织和管理作了哪些规定?对失业津贴的形式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有无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取消或削减当事人的失业津贴?

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有关失业保险的公约和建议书主要有:1934年《失业补贴公约》和《建议书》,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1988年《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和《建议书》。

1934年通过的《失业补贴公约》和《建议书》针对当时工业化国家普遍存在的严重失业问题,要求各国建立一种对非自愿性失业者提供失业补贴的制度,这种制度可以采用强制保险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自愿保险的形式,或是采取强制与自愿两种方式混合的形式。《公约》还对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范围、享受失业津贴的资格条件以及津贴标准的给付办法作了规定。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主要是在失业津贴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上充实了1934年《公约》的内容。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工业化国家普遍进入了一个高通货膨胀和高失业率并存的经济滞胀时期,高福利政策受到批评。高标准失业津贴一方面打击了企业家的投资积极性,另一方面造成一些失业者依赖津贴生活而不愿积极就业的弊端。正是在这种背景下,198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与《建议书》。这可以被看作是在失业保险方面国际劳动立法的一个分水岭。以前的标准侧重强调为失业者提供生活保障,而新的标准则倡导把失业保护措施同促进就业结合起来。《公约》要求采取适当的步骤使失业保护制度同就业政策相协调,确保失业保护制度,尤其要将失业津贴的提供有利于促进充分的、生产性的和自由选择的就业。

为实现这一目标,《公约》对失业保护也就是失业保险制度的组织和管理作了规定:

一是保护的范围。失业保险制度应为有能力工作、可以工作并且确实在寻找工作的完全失业者提供保护,还应努力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工作时间不充分而导致收入减少的半失业者。有条件的国家应使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达到工资劳动者的85%,其他国家不应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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