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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有关失业保险的公约和建议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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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际劳工组织制定了哪些有关失业保险的公约和建议书?1988年《公约》对失业保险制度的组织和管理作了哪些规定?对失业津贴的形式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有无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可取消或削减当事人的失业津贴?

二是资金来源。可以采取缴费基金制,也可以采取非缴费制,或是两种办法结合。

三是失业津贴的形式和标准。失业津贴一般不低于投保人以前收入的50%或最低工资的50%。

四是等待期和津贴支付期限。等待期一般为7天,最多不超过10天。关于津贴支付的期限,如果国家立法规定津贴的支付期应随资格时间的长短而变化,则该期限至少不低于26周,但在特定的国家也可缩短到13周。

五是取消或削减失业津贴。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付、取消、停发或削减本应支付的失业津贴:当事人不在国内期间;主管机关断定失业是当事人自愿离职造成的;在发生劳资纠纷期间,当事人停工参与纠纷处理或由于劳资纠纷导致停工,当事人无法参加工作;当事人通过欺骗手段试图获得或已经获得失业津贴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利用职业安置、职业指导、职业培训、重新培训或重新安置合适工作的机会;当事人除家庭补助外得到了国家立法规定的别的收入补助,而且这种补助数额超过了失业津贴的数额时。

六是争议的处理。在失业津贴被拒付、取消、停发或削减时,或对津贴数额有争议时,当事人应向管理津贴的机构或其他有关的机构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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