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其本人累计缴费时间长短的不同,划分为三个档次:
①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②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③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中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的规定,并不是说在这一缴费期间都能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实际工作中,各地可以在不违反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前提下,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相应拉开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
例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可以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可以领取八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两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具体标准如何掌握,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和24个月的规定,意义也在于此。
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社会保险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它具有三个特性,即公开性、稳定性和强制性,其中强制性是其最主要的特点。失业保险法律是社会保险法律的一个分支,当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也就是说失业保险法律、法规规范范围内的所有主体都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体现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互济性。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挂钩,既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也体现了参保人员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的对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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