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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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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缴费年份多少而定,具体划分为三个档次:满1年不足5年的、满5年不足10年的、10年以上的;同时根据不同的缴费年限作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同的上限规定。

  正是从这一指导思想出发,《失业保险条例》才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长短与之失业前的累计缴费年限挂钩。

  《失业保险条例》是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发的一部全国性的法律,其法律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失业保险条例》中把享受失业保险金的年限和缴费年限划分得太细,搞一个统一的模式很难成功。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失业保险条例》没有将享受待遇的期限与缴费年限的关系划分得很细,而只是确定一个大的原则,即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应达到的基本缴费年限,也就是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

  同时,根据不同的缴费年限,作了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同的上限规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和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累计缴费时间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目的是为了保护阶段性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

  如劳动者可以自愿组织起来就业、从事个体经营和通过非全日制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

  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劳动者就业期限不满一年就失业,也可能出现劳动者多次就业期限很短就失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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