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杭州市失业保险的具体政策
在介绍杭州市失业保险具体政策时,对前已述部分不在重复,仅对杭州市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制定的一些具体政策作一介绍。
实施范围:特别强调“凡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及一个月以上的临时工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申报缴纳:对于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单位,可按上年度全省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
享受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市(地)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80%确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的时间确定:1、缴费时间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2、缴费时间满1年的,领取2个月失业保险金;3、缴费时间1年以上的,1年以上部分,每8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4个月不满8个月的,按照8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在杭的所有农民合同制工人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由缴费所在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给予补助,标准可根据单位为其实际交费期限,按照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确定,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申领与发放: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送当地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7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但其享受待遇期限不超过2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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