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失业保险的转移
在杭就业的外省城镇户籍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本市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和享受标准,由缴费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交本人户籍地,享受失业保险金所需要的资金按其本人失业保险金的150%计算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同时,失业职工到其户籍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享受再就业服务。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特殊人员的失业保险及相关政策
1、浙江省内跨地区或市内县(市)招用的城镇职工失业后,由其本人向缴费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额的50%,并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失业登记;
2、农民合同制工人户口转为城镇后,其享受标准应分段计算并相加,即其户口转为城镇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标准;
3、对破产、改制企业中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可在失业登记后继续享受失业保险的有关待遇;
4对退伍、复员军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计算的军龄应视为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相关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四:实践中有关失业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1、用人单位是否参加了失业保险并按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2、离职时,用人单位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并提供了必要的凭证;
3、失业后及时办理失业登记。
4、对退伍、复员军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可计算的军龄应视为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相关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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