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含当天),我们每两年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之前(含当天)每第2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该比例在合同生效后最初五次给付时为5%,每给付满五次后递增5%,但最高不超过20%。
自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天)期间,我们每年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即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天)期间每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给付生存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为:
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天)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交费年度数相乘得到的数额。
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至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交费年度数相乘得到的数额减去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天)后给付的生存保险金的差额,若该值为负值,则身故保险金数额为0。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三、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如果您在年满60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我们将豁免您身故后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之间您应该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的各期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四、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如果您在年满60周岁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事故导致本合同所指高残,并经过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为本合同所指高残,则我们将豁免您在鉴定为高残后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之间您应该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责任的各期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我们将不予豁免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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