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投保2年后死亡,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结果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投保人在投保时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精神病史。由于无法协商解决纠纷,保险第一受益人、亦即死者未成年的儿子将保险公司告上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拒绝理赔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全额理赔义务。本案中何种精神病例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定理由是争议的焦点。案件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请求法院调解化解纠纷。昨天上午,法院组织原被告调解,最终以被告补偿原告12万元使双方握手言和。
2003年3月3日,南京市民李女士作为投保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终身保险”投保合同。合同约定,以李女士的丈夫刘某作为被保险人,未成年儿子刘军(化名)作为第一受益人,李女士本人为第二受益人。合同还约定,主险为“终身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0元,附加险为“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在“终身保险条款”第四条中约定,“若被保险人身故,被告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第十条如实告知中约定,“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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