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中,原告方对被保险人曾患过精神障碍并未否定,但认为被保险人所患的精神病种并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为不理赔的病例,正常人大多都会出现不同症状的精神性疾病,只是程度轻重而已,如果按被告的保险合同所言,对有精神疾患史的被保险人均不理赔,那显然没有道理。而被告保险公司则坚持认为,本案中被保险人所患的精神病,是保险合同中禁止理赔的病种,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史,被告拒绝对其受益人理赔合理合法。
但被告就其抗辩主张,却难有明确的证据支持,原因在于其保险合同中的精神病史提法过于笼统含糊。考虑到一旦判决可能会对自身不利,所以被告保险公司请求承办法官对案件进行调解。通过法官做工作,原告方也作出了相应的让步,故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文章来源:中国金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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