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的陈女士为儿子买了终身保险,不料刚交了两年保险费,儿子突然在住院期间死亡。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陈女士夫妇支付保险金4万元,而保险公司却以陈女士隐瞒儿子病史为由提出了上诉。
浦北县的陈女士为儿子买了终身保险,不料刚交了两年保险费,儿子突然在住院期间死亡。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陈女士夫妇支付保险金4万元,而保险公司却以陈女士隐瞒儿子病史为由提出了上诉。
被保人突然死亡,保险公司拒赔偿
陈女士日前讲述了事情的经过。2003年五六月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浦北支公司的一位业务员几次到她家中,动员她给10岁的儿子买保险。她选择了一个名为“××终身保险”的险种,交费期为20年,每年保险费为880元,保险金额2万元。签写投保单后,她向业务员交纳了第一年保险费,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保险合同。2004年6月12日,她又支付了第二年保险费。
2004年7月,陈女士的儿子在学校跑步时突感不适,去医院一检查,诊断是先天性心脏病。同年8月4日,陈女士带儿子到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做手术,两天后儿子死亡。
今年3月28日,陈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一个星期后,保险公司给她发了一份拒赔通知,称她儿子的死亡,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只能退还已交纳的1760元保险费。
对簿公堂有初步结果,保险公司一审败诉
经多次协商未果,今年6月13日,陈女士夫妇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两年的保险金4万元。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陈女士签合同时隐瞒了儿子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事实,因此该保险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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