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类型:主险
所属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五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三十年交,
险种类别:终身寿险
投保年龄:0-65岁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全残(参见条款“全残”定义),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重疾保险责任等待期90天),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项或多项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疾保险责任等待期内(包括第90天):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生命关爱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后(生命关爱保险责任等待期90天),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终末期疾病。
按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生命关爱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扣除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生命关爱保险责任等待期内(包括第90天):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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