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9.2年龄错误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0.8)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0周岁。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①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
②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且我们有权对已分配的红利进行调整。
③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9.3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但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5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6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0.释义
10.1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0.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0.3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10.4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