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险责任:
(1)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合同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①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②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③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④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身故时保单年度-1)];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
四、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7)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满二年以上且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生效未满二年或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载明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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