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2006年3月28日颁布、同年7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确立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法律地位,也为公开、公正、公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提供了法律支持。
交强险和商业险“神龙见首不见尾”,笔者通过阐述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区别,以期揭开交强险和商业险的神秘面纱。
1、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是否负有责任、负有多大责任,保险公司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优先赔付,这样规定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减轻了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而商业险采取的是过错赔偿原则,即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来确定其赔偿限额,即“有责赔付”,体现了商业险的价值追求。
2、交强险不以赢利为目的,各大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实行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不得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保险公司只是根据国家法律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充当了一个代办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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