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赢利为目的,则是商业险的本质特征。
3、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风险,而且不设免赔率(额),其保障范围大大超过了商业险。
而商业险则规定了名目繁多的免责条款和免赔率(额),这使得商业险的种种弊端暴露无疑。
4、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全国统一为6万元(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但是,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调整为12.2万元(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赔偿限额12100元(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商业险的保额则是根据被保险人交纳的保费确定的,商业险的保额不等,有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甚至50万元。商业险仅对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而且,商业险有着严格的理赔条件和繁琐的理赔程序。
5、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受害人可以直接把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或在诉讼时,法院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将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加为被告。
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即使被保险人参加有商业险,受害人也不能将其列为被告。只有待判决生效后,当交强险不足以赔付给受害人造成的各种损失时,被保险人才有资格依据有关证据和生效判决,向商业险保险公司理赔;如果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或双方对理赔数额存在较大分歧时,被保险人才可以将商业险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6、交强险保险公司由国家指定,机动车不参加交强险则不予登记,不允许上路,并规定了极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而商业险保险公司则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是否投保?投保多少?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他人则无权干涉。
而且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可能是同一个保险公司,也可能不是同一个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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