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车、轮船、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该特定交通工具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根据以下情形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该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险年度数÷总交费年度数。
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因该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三倍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第三项以外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根据以下情形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前因上述第三项以外的一般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险年度数÷总交费年度数。
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后因上述第三项以外的一般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二倍给付一般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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