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出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症状体征,并经确诊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进行了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所发生医疗费用的百分之五十给付医疗关护金,针对同一轻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手术累计给付的医疗关护金以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为限,在给付医疗关护金后,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医疗关护金仅针对符合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手术的情况进行给付,对于首先已经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不再给付医疗关护金。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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