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第十三条减额交清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纳的,而本附加合同已持续有效达一年以上并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交付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前项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净额。
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时,本附加合同须同时办理减额交清。
第十四条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年复利2.5%计算)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第十五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六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附加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
一、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日后,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于收到第三项所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现金价值,但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一、主合同效力终止;
二、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第二十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艾滋病〗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本条款约定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计算保险费的预定利率之较大者"+2.0%计算。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参见保险单上主要保险利益摘要表中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