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冒领保险金
女投保人刘某今年57岁,2001年6月,她通过中国人寿保险柳州分公司的业务员叶某,购买了人保公司的“国寿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金额6.2万多元,保险期为2001年至2006年,刘每年交费2万元,交费期3年,刘满55岁可领取养老年金。2001年和2002年,刘两次通过叶某付给人保柳州分公司共4万元保险费,保险公司也按期支付约定利息给刘。
2002年7月,刘某出境赴台湾。临行前,她将保险合同原件交给了其三哥,并通知叶将此后的利息分别支付给刘的二哥和三哥。2005年9月23日,刘某的三哥因病去世。此后,刘某才得知,她购买的“国寿养老年金”保险已办理了退保手续,退保金3.9万多元并被保险业务员叶某领走。去年,刘某回到柳州,对事件调查后认为人保柳州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让业务员叶某冒领保险金,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遂向柳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保柳州分公司支付保险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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