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未严格审核
3.9万多元的退保金究竟哪里去了?为查明事实真相,一审法院依照人保柳州分公司的申请,追加保险业务员叶某为第三人,但叶未出庭参加诉讼。
根据相关保险条款规定: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要求解除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一审法院对刘某所购保险的退保手续进行调查,发现并未严格履行此规定:2003年7月9日,叶某持刘的身份证复印件、保险单等手续,向人保柳州分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申请,叶还冒用刘的名字在申请书上签名。同日,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以“批单”的形式通知刘领取退保金3.9万多元。“批单”中还提示:“若您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时,请填写委托书。”
两天后,在刘没有出具委托手续给人保柳州分公司的情况下,刘的退保金被叶某委托另一名保险业务员领走。之后,刘的二哥还于2004年和2005年,继续收到叶某支付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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