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一家大型国企中层管理人员,两个月前刚从工作岗位上退休,由于李先生的单位多年前已为职工建立了企业年金,因此,退休后李先生一次性领取了30多万元的企业年金。对于李先生来说,有了这笔钱,退休后的养老生活就又多了一份保障。
但是,根据我国最新出台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103号文”),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我国实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新政。根据该新政,个人退休后如果还像李先生那样一次性领取年金,将会比分期领取年金要缴纳更多的个人所得税。
据人社部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第二季度,我国已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达到59362家,参加职工已有1957.30万人,企业年金基金积累达到5366.65亿元。因此,对于今年开始陆续退休且单位建立有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的个人,在领取年金时,应特别留意不同的年金领取方式所带来的税负问题。
A.递延纳税有利于减轻参保人税负
根据103号文,所谓年金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具体说来就是:(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税。(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薪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税。
提醒:这项新政对相当一部分年金参保人来说,其好处是:在退休时分期领取年金,个税税负会有所减轻。
因为,我国实行的是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制,也就是说,应税收入越高,缴税税率也越高。一般情况下,个人工作时的工薪收入往往高过退休时,因此,如果能在工薪收入缴税前扣除更多的免税或暂不征税项目,无疑可降低税率,纳税额也就相应减少。到个人退休时,由于我国对个人退休金实行免税政策,即使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时缴税,对应的税率也较低,缴税额相应也少。
B.领取年金时不能税前扣除3500元
新政实施后,个人领取年金时,如何计征个税?
103号文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2014年1月1日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工薪所得适用税率计征个税;在2014年1月1日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薪所得项目适用税率计征个税。
提醒:从这个规定来看,领取年金时要求“全额”征税,也就是说,凡是此前没有纳税的年金,领取时,可按月、按季、按年来领,然后,按每月分摊数额找适用的税率,再来计算个税,此时,不得在税前扣除3500元费用扣除额,即领取年金时至少都要缴纳3%(工薪所得适用的最低税率)的个税。
案例
李先生单位从2014年1月开始设立企业年金(假定年金计划中未设领取额度限制,下同),李先生将于2024年退休,届时其年金个人账户金额为12万元。如果李先生在领取年金时想以最低税率3%来缴税,只要每月领取的年金不超过1500元即可。即李先生可以分7年领完这笔年金,每年领17143元,每月领:17143÷12=1429元,适用税率为3%,每月应纳税1429×3%=43元。7年下来,李先生共计纳税3612元。
如果李先生想每月领多点年金,如分5年领完这笔年金,那么,李先生每年可领取年金24000元,即每月领:24000÷12=2000元,适用税率为10%,每月应纳税2000×10%﹣105=95元。5年下来,李先生共计纳税5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