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非特殊原因一次性领取年金要多缴税
由于年金递延纳税新政从2014年开始执行,此前已建立年金的单位,个人和单位在缴付年金时均已缴纳了个税,那么,在个人以后领取年金时,年金中有部分是已扣税、有部分又是递延纳税,领取年金时,该怎样计征个税?
103号文对此有明确规定,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单位和个人在103号文实施之前已缴付的年金、个人在2014年1月1日后领取的,允许个人把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单位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纳税的部分领取出来,剩下的余额按照上述按月分摊办法计征个税。
第二种:单位和个人在103号文实施之前已缴付的年金,个人愿意分期领取年金的,可按2014年1月1日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上述按月分摊办法计征个税。
另外,对年金参保者由于出境定居而要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要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余额,103号文规定,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上述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计征个税。
提醒:103号文还明确规定:对于非特殊原因(出境定居、死亡)而要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薪所得,按照上述不同情况计征个税。
案例
王先生单位从2014年1月开始设立企业年金,王先生将于2024年退休,届时其年金个人账户金额为12万元。如果王先生想在退休时一次性把年金全部取出来,那么,12万元将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薪所得计征个税,这时,适用的税率为45%,即王先生应缴税120000×45%﹣13505=40495元。
也就是说,王先生一次性领取这笔年金的缴税额是分7年和分5年领取这笔年金缴税额的11倍和7倍。
知多D
什么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未超标缴付的年金才可递延纳税
103号文规定:第一,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上述两条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薪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