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自己的病情,保险公司在没有调查清楚被保人的身体情况和对被保人进行体检的情况下,就同意其参保,并接受了其保单,这是保险公司工作失职,不负责任的体现,除非在签定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规定了此类疾病不予赔偿,否则保单经双方签字之日起就产生了法律效应,保险公司应该对曾同学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赔偿责任。因为虽然在《保险法》第十七条里规定了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前提条件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向被保险人询问。另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与学校学生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与投保人所在学校或单位工作人员签订兼职代办合同,之后才能为学生办理保险。学校和保险公司两者之间是代理的法律关系,所以在本案中学校的宣传告知不到位和没有对学生做身体检查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显然保险公司和学校以上的做法侵犯了学生和家长们做为消费者的权利,保险公司应当对曾同学的手术费用作出合法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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