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姚某在投保时未忠实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多年来的高血压病史,其本人应该知道且必须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告知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已亲笔签名确认投保单上的告知内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被保险人患有高血压的病史,从而致使保险公司作出错误的承保判断。此责任应由投保人承担。
法院审理查明,姚某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属于有效契约,在该投保单列明的事项中,投保人表示未有列举的有关疾病和生活习惯。在声明与授权栏中投保人姚某署名确认保险公司已履行对合同条款说明的义务,并对责任免除条款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并表示同意遵守合同条款,所填保单各项和告知事项均属实并确无隐瞒。如有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事故不负保险责任。
2004年9月13日,投保人姚某因突发“脑出血,脑疝”并入院抢救无效而于次日死亡。但在入院录中受益人,即投保人妻子佟某陈述姚某生前患有高血压病史10年,且不正规服药治疗。住院病历记载也显示,姚某在医治期间血压一直呈较高状态。
据此,法院认为投保人姚某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了病史。因此最终受益人佟某败诉。
分析:这个案例的投保人可以说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没获得赔偿,还损失了保费。所以一定要牢记,在投保前虽然在气势上客户是强势一方,可是在签订合同之后,就只能靠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了。所以投保签字之前一定要仔细研究,不能因小失大。
未知小女孩的先天疾病不算违约
案例:李先生于1999年12月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李娇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次年5月,李娇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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