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见9.9)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见9.10)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保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和未告知的既往症;
(10)被保险人因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于其1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初次发生“重大疾病”。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年以上的保险费,我们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未交足2年的保险费,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受益人
本附加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除另有约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天内通知我们。否则,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见9.11)导致的延迟除外。
3.3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重大疾病保险金申请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3.4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受益人对我们申请给付其他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3.6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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