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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 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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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性的专业寿险公司,同时是国内资本实力最强的寿险公司之一。下面介绍一下生命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A 款)。
重度颅脑损伤

  由于意外伤害造成严重颅脑创伤,创伤直接导致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且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持续超过180天。本病须经神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申请赔付时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支持诊断的影像资料(头部CT或MRI)及实验室检查报告。

  永久性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是指以下六项条件中其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

  (1)一上肢或双上肢手腕以上部分的永久完全瘫痪;

  (2)一下肢或双下肢足踝以上部分的永久完全瘫痪;

  (3)四肢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4)永久完全丧失言语能力;

  (5)永久完全丧失吞咽能力(吞咽困难),必须永久使用喂饲管;

  (6)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或胸、腹部器官的功能障碍,引致永久完全性的能力丧失,无法独立进行以下六项日常生活活动中的其中三项或三项以上:

  ①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②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③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④卫生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⑤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碟中摄取食物放入口中;

  ⑥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由于酒精或药物滥用所致的意外伤害颅脑损伤除外。

  9.2医师

  指在医院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师,也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师。

  9.3永久完全

  指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或疾病明确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后,功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9.4手续费

  指本附加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依据本附加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3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额见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上所载明的金额。

  9.5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9.6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9.7本条款约定确诊日

  指满足本附加险合同“重大疾病”定义所有条件之日。

  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持学习驾驶证或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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