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保险法》的规定看,缴足两年以上保费的寿险保单,已产生现金价值,若退保,保险公司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缴足两年以上保费与合同成立两年以上是不同的概念。假设某寿险保单于2007年1月1日签发,保险期间10年,到2008年12月31日合同成立两年,若采用一次缴清保费(趸缴)方式,于2007年1月1日缴清,当时即已缴足两年以上保费,产生保单现金价值;若采用年缴保费方式,2007年1月1日缴纳一次,2008年1月1日再次缴纳,即已缴足两年保费,产生保单现金价值;若采用月缴保费方式,每月1日缴纳,2008年12月1日缴足两年保费,产生保单现金价值。寿险合同解除(退保)时,保险公司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缴足两年保费的,保险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费。
一句话,保单现金价值可以多于或少于投保人己缴纳的保费,关键取决于保险费、预定利率、投资收益率、保险险种、生产率、死亡率等因素。除此之外,还包括分红保险的分红率、意外事故发生率、残疾发生率、疾病发生率以及公司的营业费用率等因素。
退保不如巧用现金价值
那么该如何巧妙利用寿险保单的现金价值的理财功能呢?
投保第一年退保不划算
一般来说,传统寿险产品不具有理财功能,兼具保障和理财功能的产品主要为新型寿险产品,像人们比较熟知的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等。我国现行的《保险法》实施之后,大多数寿险公司出于精算和公司赢利性方面的考虑,一般规定保障性产品只能附加在投资型主险种之后进行投保,所以长期寿险产品的理财功能逐渐得到强化。寿险理财不差钱需要掌握以下几点至关重要。
保单生效第一年退保最不划算。大部分长期寿险产品第一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极少甚至为零。首年退保手续费基本相当于所缴保险费,第二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为所缴保险费的20%左右。因此,即便是退保也最好在两年以上才能尽可能多返还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经济陷入窘境无法在保单宽限期之内缴纳保费,可利用寿险产品具有自动垫缴保费、缴清保费、展期保险解决燃眉之急。自动垫付就是根据事先约定,自动利用保单中已有的现金价值支付未来若干年的保费,直到已有的现金价值用完。这样原保单的保额不变,但保障期间受现金价值制约,如现有价值越多,保障期间越长,反之亦然。
周先生1999年投保了一款某寿险公司保额40万元,保障期限20年的期缴型两全保险产品。2009年受金融危机影响,他一时无法缴纳保险费,当时保单现金价值已经累计达到18000元。
如果周先生投保时约定了自动垫付条款,即利用保单现有的18000元的现金价值支付未来若干年的保费,直到现金价值用完,所保障的年限由现金价值所能支付的保费决定,但期间保障额度仍为40万元不会改变。
保单理财方式多
缴清保费,又称减额缴清保险,则指投保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费时,为维持原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不变,将当时保单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从而计算新的保险金额。弊端是保额将会大幅度降低。这种方式比较适合预计经济困难情况将持续一段时间,但仍想保留原来的保障形式的投保人。
如周先生可以利用现有保单现金价值18000元选择趸交型投保的方式一次性缴清所有保险费,保障期限仍旧为40年,但保障额度将低于40万元。同时周先生也可以将两全保险改为展期保险,这时投保10年期保额为40万元的定期死亡保险趸缴保费为6000元,余额12000元作为趸缴保费可以购买保险金额为25万元的生存保险。因此,周先生在2009年以前死亡可以得到40万元的死亡给付金,如果他到2019年时仍然生存,就可以得到25万元的生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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