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日本团体寿险遵循向企业经营者提供保障的指导思想。当经营者遇到其职工发生意外无法正常工作而带来巨大损失时,保险公司则根据团体寿险合同,向经营者支付保险金,以保障经营者的利益。这样的经营原则一直延续到上世纪末。上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进入了长达11年之久的经济危机,从此,围绕团体寿险的经营原则所发生的争议和质疑的诉讼剧增。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职工病故或意外死亡),巨额保险金落入经营者的腰包,职工的家属(遗族)则无法受益。广大职工纷纷质疑“被保险人是自身,家属无权问津保险金,却让企业或团体坐享受益”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问题逐渐社会化,使得日本寿险界和企业界不得不正视问题的严重性,重新审视这种经营原则的实效性。
于是,日本寿险行业从重视职工的反响出发,在充分考虑职工的利益基础上,研发出了以职工为受益人的第二种类型的团体寿险产品。
A型B型团体险保费负担分水岭
目前,日本团体寿险分为两种,一种是A型保险,另外一种是B型保险。
A型保险——团体负担保费
A型保险团体寿险的特征是,保费是由投保人(团体)缴付的,而投保时,不需要体检。日本大多数团体寿险的保险金受益人是投保人,也就是该投保的团体,而不是被保险人或其家属。
团体在投保之后,万一其中的一员发生保险事故时,例如,死亡事故,领受死亡保险金的是团体,而团体在领受到死亡保险金之后,会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对成员(一般是职工)家属的抚恤金或吊唁费用支付给遗族。
A型团体寿险的保险金受益人是团体,当发生保险事故以后,有些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受到保险金之后,没有将这笔保险金的大部分支付给遗族,使真正支付给遗族的各种福利费只占保险金的很小一部分。例如,有的公司领到了5000万日元的死亡保险金,但是只将其中的5%的250万日元作为企业的福利费(抚恤金或吊唁费用等)支付给遗族,引起了遗族们的不满。近几年来,有关这方面的诉讼不断。被保险人(死亡职工)的遗族对团体领受保险金表示不满,纷纷向裁判所请求,要求团体将领受的保险金全部或大部分交给遗族,而不是保险金中很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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