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对象的选择
个人生命保险是以个人为被保险的对象,而团体寿险则是以一个团体作为加入保险的对象。因此,该保险是将对加入团体寿险的团体作为一个单位进行考察。如果这个团体中的所有加入者,其健康状况、工作性质、风险程度低于标准,那么这个团体的加入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承诺;如果这个团体本身是风险比较大的行业,例如,其职工专门从事开采、挖掘、高空、有害、有毒气体的生产,那么就会被要求缴纳比较高的保费或可能拒绝该团体投保。
·投保率和保险金限额
因为团体寿险每年的保费收入和保险金支出是以该团体作为一个核算单位进行的,所以,每年核算之后将所剩余的利益作为红利,分给团体。但是如果该团体寿险事故发生率高于同等企业,那么,该团体可以得到的分配将减少,甚至为零。因此,在团体寿险加入的时候,一般会设定投保率的要件,也就是要求投保人的企业或单位加入保险的人数达到一定的比例。保险公司会规定一个比例,如果加入保险的职工人数达不到规定的比例,则无法投保。另外,在给付保险金的方面也有规定,就是规定最低和最高保险金的数额。因为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来计算的,因此事先规定最低和最高保险金的数额,是常见的做法。
·保费一般低于个人保险
由于团体寿险是以团体为一个单位投保的,在办理投保的具体事务中,可以节省募集投保人时所需要支出的费用,在体检方面也是同样的。这部分节省下来的费用在计算保费的时候,表现在附加保费部分的费率可以低于个人保险的费率。这就是团体寿险保费要比个人保险保费低的原因。
日本的团体寿险虽然具有自己的特色,但正是因为具有这种特色也给日本寿险业带来了诸多的烦恼。下期我们将通过具体案件为读者解析形成这种烦恼的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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