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费及利息。
第五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之一;但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80周岁为限。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最低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
投保人在交纳保险费时可选择趸交(一次交清)或年交的方式;年交方式的交费期间分别为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或三十年,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之一;但以交费期满时,被保险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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