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身体高残,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高残保险金:
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被保险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五、如为代理人申领,应提供委托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形式在每年的生效对应日交纳,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纳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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