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面对政府改革转型中的巨大风险和挑战,保险业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一,政府的支持力度有待加强。我国部分地方或行业在利用保险参与经济和社会管理时,具有临时“一事一议”和局部性的特点,整体缺乏系统性的规划和顶层设计。这样,保险业难以对相关行业或领域的风险管理进行长远规划,限制了保险作用的发挥。虽然国家出台一些法律法规,鼓励相关保险业务的发展,但是由于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或者地方政府没有出台配套法规,相关保险业务很难在全国推广。
第二,保险业为政府改革转型提供服务的水平有待加强。一些保险企业仍然仅仅将自己定位为一个商业机构,而没有站在社会风险管理的高度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为政府的社会管理和职能转变分担压力。目前,我国保险业主要还是起事后经济补偿的作用,而全面风险管理和风险减量管理的意识还不足。我国一些保险业务由于不能通过专业技术进行风险分析、科学厘定费率而尚未开展,无法满足政府改革转型中的社会管理需求。
第三,国民的风险和保险意识有待加强。受特殊的历史文化和现实国情影响,保险长期以来还没有被普遍认可和接受。我国国民的风险和保险意识较为淡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依赖思想仍然普遍存在。我国尚未在全社会普及风险和保险知识的宣传教育,没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来营造全社会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良好氛围。
三、关于发挥保险业在政府改革转型中作用的建议
第一,政府将保险纳入改革转型的整体框架:一是政府应转变对保险业的传统认识,强化现代保险意识,学保险、用保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需要以更加积极、开放的态度支持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为保险业发挥功能创造基础性条件。二是加强保险纳入政府转型的系统化顶层设计,参照政府具体职能领域,在经济、民生、社会管理等方面全面规划保险参与政府改革转型的方式、方法和职能界定,制定整体实施方案和路线图,根据保险的具体险种和所能提供的风险管理服务,对接政府具体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试点,并逐步推进。
第二,各级政府积极支持保险业发展:一是加大组织推动,各级政府明确主管牵头部门,建立协调推动机制,鼓励企业通过购买各类灾害保险转移风险和稳定经营,鼓励个人通过商业保险机制提高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二是加大对保险业的财政和税收优惠。考虑到一些涉及民生的险种具有一定的公共品属性,这些保险如果按照纯商业模式运行难以为继,同时,我国农民、城市低收入者等群体购买力有限,因而在这些民生领域及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建议政府给予保险业务财政税收支持。例如,继续加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力度,免征交强险营业税或降低营业税的税率及税基等。
第三,保险监管机构、保险企业、行业协会之间进一步加强协同。一是,保险监管机构可通过规划、政策制定,积极引导保险企业参与政府重点社会管理领域,培育、发展和规范保险参与社会管理的市场,而在市场失灵时,积极干预和纠正保险企业经营行为,维持市场秩序,保证公共服务的效率和公平。二是,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协商制定并签订自律公约,为保险企业提供各类服务,在所在地没有保险监管机构的现实状况下,发挥辅助监管的作用。更重要的是,通过行业协会的组织作用,促进保险行业与国家民政、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开展政府职能与保险业务对接,帮助政府开展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在政府没有精力管和管起来有压力的领域,发挥保险这种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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