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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金生无忧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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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特色在于一年期,低廉保费,高额保障;保证续保条款,免除后顾之忧。
  4.1保险费的交纳您应当按本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保险费。
 
  4.2宽限期如果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同意您续保,那么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
 
  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终止,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
 
  4.3保险费率调整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我们将根据本合同计算费率所用的计算基础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保险费
 
  率是否调整。本保险的费率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
 
  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后,您须按调整后续保当时的保险
 
  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
 
  6-4
 
  5合同解除
 
  5.1犹豫期后解除
 
  合同(退保)的
 
  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30日内向您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见附表一)。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如实告知
 
  6.1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7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7.1年龄性别错误
 
  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
 
  期、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投保年龄限制
 
  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按比例退还本合同已交的该保险期间对应的
 
  保险费(见附表一)。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在给付保
 
  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6-5
 
  7.2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合同的,应当由我们生成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3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
 
  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
 
  它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
 
  视为已送达给您。
 
  7.4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
 
  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释义
 
  8.1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
 
  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2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8.3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
 
  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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