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财产险可能存在重复投保情况外,医疗费用型的保险也可能存在重复投保情况,如发生理赔也要参照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正因为如此,在各家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必要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投保人即便在多家公司投保了该类保险,也只能依次向各保险公司逐一理赔,最后获得赔偿金总额不会超过实际花费(以发票为准)。例如,李先生分别在三家保险公司各投保1万元的意外医疗保险,之后李先生不幸摔伤,在医院发生1万元的医疗费用,那么三家保险公司对此次意外事故的赔付总额不会超过1万元。否则如果每家公司都按照保额赔付的话,那么赔付总额就是3万元,李先生就会额外获利2万元,这样不仅会造成国家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还将引发医疗保障市场的混乱。
但是,重疾险、定期寿险、意外伤害险就不存在重复投保情况,因为人们的生命很难与金钱数额划上等号——生命是无价的。读者可以通过理赔案例更好地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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