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保险公司是否有过失
如果小偷拿着被害人的活期存折和身份证,去银行提走现金,银行是不会给钱的。对于保险公司这样的比喻,南京金大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没有义务在退保时电话告知投保人。只要保险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退保手续就没有过失。但保险公司多收沈家500元,却没有收据或发票,是不应该的。同时,保单在家中被窃,沈家并没有保管不善的过失。
对此,南京同大律师事务所的郑江宏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存在过失,因为他们有责任核对委托书上投保人的签名笔迹。另外,即使投保人存在保单保管不善的责任,与冒名退保也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为投保人是被盗,保险公司则是被骗,退保金最终是保险公司给了小偷。
但沈家为了恢复保单,多交给保险公司的500元,想要回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因为给了钱,沈家在事实上和保险公司就达成了口头的民事合同,这500元可以理解为沈家在道义上对保险公司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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