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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召开 吴定富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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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1年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7月16日在京召开,会议结合当前宏观经济形势,进一步分析保险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安排下半年监管工作。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保监会领导李克穆、魏迎宁、杨明生、周延礼、陈新权、陈文辉出席会议。
  吴定富指出,要强化转变行业发展方式的监管约束。推进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既要借助市场机制的内在动力,又要强化监管政策的制度约束。要以加强制度建设和提高制度执行力为着力点,不断丰富和完善监管的政策措施,使各项政策措施更加适应宏观形势的发展变化,更加符合保险市场的发展要求,更好地发挥促进行业转变发展方式的积极作用。一是加强和改进偿付能力监管,发挥资本约束对转变行业发展方式的促进作用。监管机构推动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要抓住偿付能力充足性这根红线,通过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机制和政策措施,约束保险公司粗放经营,促进保险公司集约发展。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发布实施承保风险最低资本要求标准,修订完善农业保险相关资产负债认可标准、偿付能力季度报告预测要求等监管规定,使偿付能力监管标准更全面、准确地反映行业风险。针对部分公司过度依赖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的问题,修订保险公司次级债管理办法,改进次级债的发债条件,加强次级债的监督管理。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约束力。对偿付能力不达标的公司,采取专项定人跟踪分析、刚性限制规模、停批分支机构和部分产品等措施,要求公司限时整改到位。对偿付能力处于预警区域或者可能出现不达标的公司,及时进行监管提示,要求公司提前采取改善偿付能力措施。对资本金不足的公司,督促其增加资本金,防止杠杆率过高带来的风险。二是完善分类监管的制度机制,营造优胜劣汰的发展环境。要把促进行业转变方式与实施分类监管结合起来,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和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增强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的主动性。完善分类监管的指标体系。修订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分类指标、分类方法和评分规则等,完善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指标和分类监管系统,全面准确地反映保险机构风险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分类监管政策。对有利于转变发展方式、符合结构调整方向的业务,在产品审批、费率浮动、投资渠道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对风险程度较高、公司治理不完善、内控制度不严、违法违规行为较多、经营效益较差的公司,加大监管力度。制定《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和《分类监管工作内部指引》,健全分类监管工作机制。三是继续加强政策引导,推动行业坚持和深化结构调整。针对保险市场存在的产品同质化、业务结构单一等问题,继续通过监管政策措施的引导和约束,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关系国计民生的保险业务发展,提高保险公司业务质量和内含价值。深化银行保险业务结构调整。积极探索新的银保销售模式,引导保险公司发挥自身优势,有针对性地与银行建立深度合作关系,推动银保市场多元化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继续推动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交强险以及信用保险等险种发展,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和渗透度。加大标准保费等结构性、效益性指标披露力度,营造效益优先、价值优先的市场氛围。

  吴定富强调,要切实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继续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监管的重中之重,不断巩固和健全风险防范的制度机制,切实维护保险市场的安全稳健运行。一是防范公司治理不到位和内控不严的风险。要按照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以优化股权结构为基础,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以激励问责机制为关键,以风险管控为保障,加强控股股东管理,提高董事会运作水平,健全内控制度建设,完善薪酬考核机制,促进公司治理监管的深入化、规范化和有效化,持续提升保险公司治理水平。要全面强化保险集团监管,加快建立符合我国保险集团发展实际的审慎监管指标框架,推动保险集团开展压力测试和风险评估,强化内部风险隔离机制建设,防止风险高度聚集和传递。二是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要把保险资金运用作为防范风险的关键领域,严格执行资金运用监管的制度规定,增强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继续整合保险投资管理政策,修订保险资金债券投资办法和境外投资实施细则,支持保险公司改善资产配置,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加强保险资金运用检查,重点检查保险机构落实保险资金运用新规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措施,提高公司高管和投资人员的合规意识,规范投资行为,防止出现投资冲动。认真开展非现场监管数据分析,组织保险投资在线监测、内幕交易及利益输送等专项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提高政策执行力和风险控制力,重点解决超范围、超比例违规投资问题,坚决制止盲目投资和违规投资现象,切实防范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三是防范退保风险。要总结利用国际金融危机中应对集中退保风险的经验做法,深入排查可能导致集中退保的潜在风险点,完善防范集中退保风险的制度机制。要有针对性地制定防范集中退保风险预案,定期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完善,提高预案的实效性。要深入开展压力测试,建立健全现金流监测制度,加强对重点产品和重点业务退保情况的监测,对苗头性问题及时妥善处置。

  吴定富指出,要继续加强保险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要坚持“抓重点、防反弹”,把检查和处罚作为重要手段,继续推进市场秩序规范工作。一是继续做好现场检查。要突出重点,统筹做好下半年的检查工作。财产保险继续以车险和农业保险为重点,突出整治虚假批单退费、虚挂中介业务、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营业费用和农业保险虚假承保、虚假赔案问题。人身保险继续以银行保险为重点,突出整治账外暗中支付手续费和销售误导问题,同时对电话销售业务和团体年金业务开展集中治理。保险中介继续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为重点,突出整治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弄虚作假、虚增成本、非法套取资金等问题。同时,继续抓好保险机构“小金库”治理工作和第二次保险数据真实性检查的抽查工作。二是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是现场检查的延续,直接关系着规范市场的工作成效,也是下半年规范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处罚责任人、停业、吊销许可证、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等多种方式,对违规机构和责任人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于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各保监局、会机关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合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确保处罚的公开公正公平,确保处罚能够产生有效的威慑作用。三是健全规范市场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对总公司的质询及通报,定期向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通报公司违法违规情况,强化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做到基层公司违法违规,总公司要切实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要继续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完善保险代理管理制度,制定实施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制定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研究制定汽车销售和维修企业设立专业机构开展汽车保险代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要强化中介手续费跟单支付、集中支付、零现金支付等制度,提高手续费支出真实性。制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统一处罚尺度和力度。四是继续强化保险案件的综合治理。继续推进稽查制度建设和落实。制定出台《保险案件调查办法》、《保险司法案件督办规则》,规范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完善保险案件问责制度。发布保险稽查审计手册,进一步规范稽查审计工作。出台《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规范反洗钱工作。研究出台适合我国保险业现状的反欺诈工作指引,制定反欺诈工作方案。贯彻落实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金融账户的规定,逐步解决现场检查手段缺乏的问题。继续强化案件风险治理。与公安部门合作,开展重大疑难案件联合督办,加大追逃追赃力度,严厉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继续做好相关部门移交案件的后续处理工作,适时组织全行业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遏制大案要案高发态势。狠抓案件问责制度的执行,加强对保险公司问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处理虚假问责、问责不到位的保险公司。制作保险案件警示视频材料,加强行业警示教育。继续做好有关保险机构的综合性检查。继续完善稽查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部、高法、高检的沟通,探索建立更广泛的打击保险犯罪的合作机制。积极探索授权检查、上下联动、区域配合、交叉检查等稽查工作机制。要以设立保监局稽查处为契机,进一步充实稽查力量,通过以查代训等方式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对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尤其是要加大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查重处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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