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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保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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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无精神疾病史只能“靠自觉”填写,有保单没合同退费非常难

  “爱人是位精神病患者,按道理说其购买的这份保险合同不能生效,我要求废除合同。”由于爱人病情复发而自杀身亡,王先生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一份在洪都农村商业银行购买的银保产品。“她是精神病人,这份保险是不是该作废退钱呢?”王先生及家人与该行合作的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协商未果后求助本报。

  记者调查发现,买保险的是不是精神病患者完全靠消费者“自觉”,目前南昌市场的银保产品销售有点乱。

  案例

  仔细看保单两疑点现身

  2万元购买保险只能拿回一万一

  王先生的爱人陈女士患精神疾病,每年复发一两次,每次复发都送回山东老家住院治疗。今年6月底,陈女士病情复发,家人还来不及将其送回老家治疗,陈女士偷偷溜出家,服下两瓶农药,经抢救无效身亡。

  在整理爱人遗物时,王先生发现一份爱人在今年1月份购买的阳光人寿分红型保险保单。王先生认为,爱人在保险期内亡故,根据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可获数量相当的理赔款。他没有想到,儿子前往该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时,却被告知,因陈女士病例报告上出现“口服”农药的字样,属自杀行为,“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为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受益人只能领取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净额。

  “保单上显示,爱人在购买时缴纳2万元保费,缴费期限为5年,80岁前均有保障和分红。”王先生告诉记者,实际上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答复,目前只能领取的保单现金价值净额,只有11000元左右。尽管在理赔申请书上签了名,但未摁下手印。

  患有精神疾病合同应该无效

  王先生仔细阅读这份保险,并上网查询各项资料,竟发现保险公司认为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这条责任免除条款,按相关规定应是“除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也就是说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属于此例。

  “实际上,我爱人自杀时确实是发病了。”王先生说,这一说法并未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同。“她是一名精神病人,合同能生效吗?”王先生查到,《民法通则》中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监护人确认的情况下,其签署的合同属无效。王先生认为,既是无效,那就要求解除,2万元保费应返还。

  但王先生的要求最初被保险公司拒绝,他们认为其爱人陈女士在购买这份保险时已在“无精神疾病”这一栏打上了钩,且能拿2万元现金购买产品,就不能判定当时她处于发病期,不能说明无民事行为能力。

  质疑与协商将全额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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