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保知识手册 | 终身寿险 | 定期寿险 | 两全保险 | 年金保险 | 问吧
向日葵保险网 > 人寿保险 > 寿险故事 > 正文
别被保险吃了“霸王餐”
向日葵保险网
[导读]:9月19日,新华社刊发《按新车上险按旧车理赔三大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霸王条款”调查》。文章称,价值仅三四万元的旧车,须按10万元的新车价交纳保险费;而出了事发生的全部损失,却只能按旧车价理赔,这样的“霸王条款”在车险行业大行其道,广大消费者被无辜“吸金”。

    保险公司的“霸王姿态”保持多年了,早在2004年,消协就点评过保险业十大“霸王条款”。但时至今日,从“重疾险保死不保生”,到“拿险金要证明活不过半年”,保险公司的“霸王行为”依然屡见不鲜,并且比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

  手术名一字之差被拒赔

  虽然买了重大疾病保险,但因为手术的名字有“一字之差”而得不到赔偿。

  朱先生告诉记者,1998年,他的妻子王女士购买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大疾病保险,承保10种大病,年交保费1500元左右。“当时保险业务员说得很笼统,并没有很具体的说明,而我们也就很自然地认为,按照保单的说法,只要是得了10种大病中的任何一种,保险都保。”

  6年后,王女士感到身体不适,经过检查后,医院诊断为心脏二间瓣有问题。之后,为了获得更权威的意见,王某又到北京阜外医院进行检查,得到了同样的诊断结果。随即,王女士在阜外医院住院治疗,并开胸进行手术,主动脉瓣手术包括在内。住院治疗花了3万元。

  之后,朱先生带着保单、医院证明复印件,来到位于海淀区知春路的中国人寿第二营业部索赔。没想到11月初等来的却是拒赔通知,拒赔理由是“主动脉瓣手术”不属于主动脉手术。

  对于这样的保险条款,消协认为是“霸王条款”。事实上,这些文件大多涉及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保险公司强迫消费者接受事先不知道的规定,并据此减免自己的保险责任,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例推倒“霸王”案

  2006年8月30日,余飞的父亲向人寿保险湖口县支公司投保,被保险人为余飞,保险期自2006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07年2月28日24时止。2006年10月8日上午,余飞的左眼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后经湖口石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余飞伤残程度为9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伤残赔偿金只赔付被保险人1至7级之列的伤残,7级以上伤残不给予赔付。

分享到:
关注向日葵微信号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

人寿保险关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