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在这起人身意外伤害纠纷案中,湖口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保险合同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未将格式条款中“7级以上伤残不给予赔付”的条款明确告知投保人,故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残疾赔偿金。
这一案件可以说是保险业中,首例将“霸王条款”推翻的成功典范。但此事也同时提醒投保人,不要轻信保险推销员的一面之词,一定要看清白纸黑字的保险合同,因为只有落实在书面上的,才是最值得信赖的。
“无责免赔”条款无效
“我买了全险,可保险公司认为我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只赔30%的损失。”车主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挑战车险潜规则。去年,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对昆明首例“无责免赔”保险合同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保险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全赔车主损失。
去年年初,张先生一家开着斯巴鲁“森林人”,去云南呈贡过周末。当车行至云南大学新校区附近时,一辆马自达突然从右侧辅道蹿出,左转弯掉头。张先生避让不及,两车相撞。交警认定,马自达司机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先生负次要责任。
事故造成杨某多根肋骨骨折,张先生的岳父左侧肱骨头撕脱性骨折。然而,杨某只在医院住了几天就溜了。原来,杨某是从重庆来昆明打工的,系无证驾驶,根本没有赔偿能力,马自达也是从别处借来的。张先生岳父住院花了3万余元,加上修车的6万余元,这起车祸让他“砸”进去9万余元。
“所幸我的车买了全车险。”然而,当张先生到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答复:“你只负次要责任,只能得到30%的赔偿,剩余的70%,你自己找肇事司机赔,这是我们的规定!”
交涉无果,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怪异”理赔条款因违反《保险法》而无效,并赔偿车辆损失及迟延理赔的滞纳金共70347元。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合同中关于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的条款无效;由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赔偿张先生60347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