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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问题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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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年关将至,从12月11日左右开始平安保险各地纷纷举行有关的开门红、VIP客户回馈会,新一年的保险战争随即打响。据闻,平安人寿在北京市场已经稳当人身险的老大。然而,另一边厢,近日平安人寿几乎同时收到了深圳保监局、湖南保监局、福建保监局等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销员无证上岗代客户签字

  多有委托无资格人员售险现象

  近日,有知情人士告知投资快报记者,平安人寿的福利相当不错,“2012年开门红,业绩达到10万香港游,20万大连,30万韩国,50万普吉岛和新马泰,100万欧洲十国游。”不过要拿到这些旅游奖励,冲业绩、争提成是保险营销员必须要承担的压力。

  事实上投资快报记者发现,平安人寿在营销方面出现了颇多问题。其中,被投诉较多的是营销员无证上岗、代客户签字等问题。据悉,今年7月13日至8月5日,福建保监局对平安人寿泉州中心支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11年1至5月间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而深保监罚(2011)25号也显示,因财务数据不真实,委托未取得资格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平安人寿深圳分公司被罚款合计15万元。

  事实上,保监会对保险销售员的从业标准有所规定,《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八)也规定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除了聘请无证人员销售外,平安人寿还出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单代投保人抄录的违法行为。据悉,平安人寿泉州中心支公司20余名员工担任公司银保专管员期间,经手的部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单中,本应由投保人抄录的风险提示语句系员工本人代抄。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保险公司销售新型产品,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还应当出示投保提示书。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安徽。安徽保监局12月16日发布处罚决定书称,平安人寿巢湖中心支公司在2010年6月至2011年6月之间,“存在犹豫期外回访、亲访函代投保人签名现象。”

  此外,投资快报记者了解到,部分目前平安人寿的客户还面临一个尴尬的现象,“为什么人家知道我在平安人寿买了保险。”据悉,有其他人寿的营销员居然有平安人寿客户的联络方式,并能准确说出客户在平安人寿购买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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