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内蒙古保监局对人保寿险包头分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营业费用列支不真实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人保寿险兴安中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对人保寿险包头分公司聘任不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的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人保寿险包头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人保寿险兴安中支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内蒙古保监局对人保寿险包头分公司副总经理黄天权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人保寿险兴安中支原总经理王瑛利处以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合并所有处罚,人保寿险共遭罚款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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