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投保人郑某曾于2008年2月因肝炎入院治疗,后于2009年11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根据郑某回答,营销员施某帮其填写了《人寿保险投保书》,在关于“过去两年内接受健康检查(如血压、血液、肝功能……等),检查结果有无异常情形或医师建议接受其他检查”等栏目里标注为“无”,郑某签字确认。2011年1月,郑某查出肝癌,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而保险公司以郑某投保时未告知已患肝病为由拒绝赔付,并主张解除合同,退还保险费。
【案例点评】
本案是因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所引起的投诉和争议。
(一)如实告知是投保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在人身保险中,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不同,作为商业保险经营的惯例,保险公司不可能对每个投保的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何况体检也不能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因为有些既往病史通过常规手段根本无法查清。因此,保险公司往往是根据投保人填写、回答的问题所反映的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和判断,并作为是否承保的根据。如果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所提出的问题未如实回答,则保险公司就会做出错误的风险判断。
为此,投保人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逐项如实填写投保单,以利于保险公司做出正确的承保决定。只有这样,才能在出险后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和保障。
(二)不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投保人不按法律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仅得不到保险赔付和保障,而且保险公司还可据此解除保险合同,并可不退还保险费。在本案中,投保人郑某曾患有肝病史,但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未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询问,属于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具有合同解除权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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