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标准打架,保险公司采用了对自己有利的那种,这种情况看上去是有些不合理,投保人当然不满意,意外的是,保险公司也在喊冤。
某大型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理赔部的负责人称,现在意外险条款中采用的伤残评定和给付标准,是1998年由人保牵头起草并由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标准发布时还没有保监会。并且,保险产品采取申报制,包括意外险在内的所有保险产品必须由当时的人民银行以及后来的保监会审核才能销售,而意外险的伤残评定和给付标准由监管部门统一管理,保险公司无权擅自修改。如果擅自修改,既要受监管处罚,还有可能被同业投诉不正当竞争。
京衡律师集团保险专业律师周毅说,现行的意外险保费,是根据当时的保险条款精算得出来的,如果更改评定和给付标准,意外险必须重新精算定价。保险条款规定,超出保险条件的伤残不赔,如果理赔部门赔了,公司核规部门肯定不答应,从这个角度来看,保险公司不承认公安部的评定标准有其合理性。
但是,2002年实施的《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周毅说,现行的意外险条款违反了这一规定,法院可据此判定保险公司不适当地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有违公平原则,应认定条款无效。
据周毅透露,从浙江各级法院的实际判例来看,最终判定保险公司必须赔付的比例更大一些。他认为,现行的保险立法和行业指导意见都有一定的滞后性,已不符合实际情况,需要监管部门尽快调整。
据了解,2009年以来,保监会和中保协已经就意外险条款修改进行了多次会商,但一直没有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文章来源:都市快报)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