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10月9日,王先生为自己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2万元,受益人为妻子薛某。2010年5月1日,王先生与薛某驾车外出旅游,途中因雨后路滑,车辆冲出桥面,坠入河中,二人当场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无法确定二人死亡先后顺序。王先生与妻子薛某尚无子女。二人死后,薛某的父母以受益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2万元保险金;王先生的父母则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2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到底应该将这笔保险金支付给谁呢?
本期嘉宾:
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玉良
分析: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在本次事故中,王先生和薛女士辈分相同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根据上述规定,他们彼此不发生继承,各自遗产分别由自己的继承人继承,所以,12万元保险金应该由受益人薛某的父母继承。
但是,我国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增加了一款与继承有关的内容,该款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又该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根据该规定,推定受益人薛某死亡在先,所以,12万元保险金应该由王先生的父母继承。